小學及一下
2015-05-10
廣州成考網
導讀:根據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試大綱,廣州成考網的小編精心為成考的考生準備了<<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試要點匯總六>>,希望能夠幫助到成考的考生。
根據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試大綱,廣州成考網的小編精心為成考的考生準備了<<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試要點匯總六>>,希望能夠幫助到成考的考生。
(一)公法人和私法人
以是否行使國家統治權力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公法人——行使國家統治權力的組織。例如:各級人民政府;
私法人——不行使國家統治權力的組織。例如:公司。
(二)社團法人和財團法人
以法人產生的基礎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社團法人——以一定財產為基礎,由兩個以上的成員集合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工會;
財團法人——以提供一定的財產為基礎,實現一定公益目的而取得法律上的人格的法人。例如:以捐獻行為而成立的基金組織。
(三)營利法人和公益法人
以法人活動的目的為標準進行的劃分。
營利法人——以營利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公司是典型的營利法人;
公益法人——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成立的法人。例如:慈善機構。
(四)本國法人和外國法人
依據國籍不同對法人的劃分。
本國法人——在本國登記注冊,取得本國國籍的法人;
外國法人——已經取得外國法人資格但未取得本國法人資格的法人。
(五)企業法人與非企業法人
以法人的業務活動內容為依據進行的劃分。
企業法人——以經營活動為其業務內容的法人;
非企業法人——以社會管理或社會公益為業務活動內容的法人。
(六)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社會團體法人
機關法人——因行使國家權力而需要有相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的國家機關;
事業單位法人——從事非營利性活動、社會各項公益事業的法人;
民辦非企業單位法人——非國有的,不以經營為其業務活動,而以社會管理或社會公益為其活動內容的法人;
社會團體法人——由自然人或法人自愿組成的,從事社會公益、文學藝術、學術研究、宗教等活動的法人。
1.民事法律行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為的特征
《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規定: “民事法律行為是公民或者法人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合法行為。”
(1)行為人以取得預期的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的行為;
(2)以行為人的意思表示為必要條件;
(3)必須是合法行為。
1.單方行為、雙方行為和共同行為;
2.要式行為和非要式行為
3.有償行為和無償行為
4.諾成行為和實踐行為
5.身份行為和財產行為
6.負擔行為和處分行為
7.有因行為和無音行為
8.主行為和從行為
9.基本行為和輔助行為
10.生前行為和死后行為
1.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要件
(1)當事人和標的和內容;
(2)意思表示;
(3)合法性。
2.民事法律行為成立的特殊要件
在一般成立要件的基礎上,加上“標的確定與標的可能”和“形式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