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學及一下
2015-05-10
廣州成考網
導讀:根據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試大綱,廣州成考網的小編精心為成考的考生準備了<<2015年成人高考專升本民法考試要點匯總一>>,希望能夠幫助到成考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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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的概念與意義
1.時效的概念
一定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期間即發生一定法律后果的法律制度。
民法的時效分為取得時效和消滅時效。
取得時效,又稱占有時效;
消滅時效,又稱訴訟時效。
2.取得時效和訴訟時效
(1)取得時效
因占有財產經過一定時間而發生取得財產所有權的法律后果的,成為取得時效。
(2)訴訟時效
因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經過一定時間而使權利消滅或使權利不受法律保護,成為消滅時效或訴訟時效。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時效即為訴訟時效。
3.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除斥期間,是指法律對某種權利所規定的存續期間。
(1)除斥期間屆滿,使該項實體權利消滅;
(2)法院可以依據職權主動適用除斥期間的規定;
(3) 除斥期間為不變期間,一般不因任何事由而終止和中斷或延長;
(4)關于除斥期間的立法僅規定權利存續的期間。
4.訴訟時效的意義
(1)穩定財產關系。免得財產關系長久處于不肯定狀態。
(2)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在規定期限內不行使自己權利而又無正當理由,這就說明權利人已不關心自己權利的實現。實行訴訟時效制度,可以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也有利于加速資金的流轉,提高經濟效益。
(3)有利于法院更好的地收集證據,解決糾紛。如果沒有時效限制,年代久遠的糾紛會難以解決。
1.委托代理權的消滅
(1)代理期間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死亡;
(4)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5)作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終止;
(6)被代理人死亡后,代理人辭去委托;或者被代理人的繼承人解除委托。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的終止
(1)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復民事行為能力;
(2)被代理人或代理人死亡;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單位取消指定;
(5)因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間的監護關系消滅。
表見代理
對無權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善意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因而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張代理的效力。適用表見代理,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客觀上存在使相對人相信無權代理人有代理權的事由;
(2)相對人主觀上是善意的,而且沒有過錯;
(3)無權代理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本身具有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有效要件和代理的表面特征。
委托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轉委托他人代理的。
(1)轉委托應當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緊急情況除外;
(2)未經被代理人同意的轉委托行為,由代理人對轉委托行為承擔責任;
(3)因代理人轉委托不明確給第三人造成損失的,第三人可以直接要求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向委托代理人追償;轉委托人有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因此而產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的法律制度。
代理法律制度中,形成了至少三方參加的法律關系:
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和第三人;
代理人擁有代理權:代理權是代理人擁有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資格。
代理的特征:
(1)代理關系有三方當事人;
(2)代理行為是具有法律意義的行為;
(3)代理人在代理權限之內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4)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獨立向相對人實施意思表示或者受領意思表示;
(5)被代理人對代理行為承擔法律后果。
代理權的發生
1.委托代理
委托代理是根據被代理人的委托而產生的代理,又稱意定代理或授權代理。
(1)授權行為
(2)授權委托書
(3)委托代理關系與基礎法律關系
(4)代理權的范圍
2.法定代理
因法律規定而直接產生的代理。
3.指定代理
因人民法院或有關機關的指定而產生的代理。
代理人的義務
(1)在代理權限之內認真行使代理權;
(2)以維護被代理人利益為目的行使代理權;
(3)親自實施代理行為。
代理權的限制
(1)代理人不得與自己實施民事行為;
(2)代理人代理雙方為同一民事行為;
(3)代理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